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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者:小編 時間:2024-08-12
你好!在《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(fā)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》DB44 2367-2022,提及“5.4.2.1 VOCs 質量占比≥10%的含 VOCs 產品,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,廢氣應排至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(tǒng)......” 請問一下,此處提及的”VOCs質量占比≥10%“是針對每一種原料VOCs 的質量占比呢?還是針對全部原料的VOCs質量總占比呢?針對全部原料的VOCs質量總占比的話,若是VOCs占比<10%,是否不強制要求排至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(tǒng)?
您好,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《關于印發(fā)<重點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>的通知》(環(huán)大氣〔2019〕53號)》明確,“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(質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”。原輔材料VOCs質量比按照相關標準要求計算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